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大家关注 > 正文
    购物车
    0

    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张伟伟
    2017-03-13 23:35:05   转载

    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7-03-13 16:33    作者:     浏览次数:50     【字体:

    一是始终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牧民集体,应该由嘎查村集体所有的要确权到嘎查村,应该由嘎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要确权到嘎查村民小组。要充分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草原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牧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是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要充分维护承包农牧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土地草原等各项权能。承包农牧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土地草原,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牧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草原,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草原;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土地草原,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土地草原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草原被征收的,承包农牧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原承包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是加快放活土地草原经营权。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牧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草原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草原自主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牧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修复草原、增强产草能力等,建设农牧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草原。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牧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牧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草原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牧户流转出土地草原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草原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养殖大户以及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融资。
       四是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是土地草原承包权的前提,农牧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草原流转中,农牧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草原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牧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草原等的具体方式。

    意见明确了“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牧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二是要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草原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草原改少了,不能把粮食和畜牧业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牧民利益损害了。三是要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四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意见要求,要在2017年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20年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要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达1万亩以上(含1万亩)、租赁草原面积达10万亩以上(含10万亩)的要报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坚决防止流转农地草原后搞非农非牧建设等问题的发生。

    要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完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农牧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的培养力度。
       要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较多、农牧民土地草原流转愿望强烈的地区,探索实行统一连片流转和按户连片耕种等土地草原集中型方式,推动土地草原承包权和经营权直接分离,实现土地草原要素集聚和规模连片经营,有效解决土地细碎化等问题。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守老人和妇女又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地区,探索实行土地草原股份合作、土地草原托管半托管等服务集中型方式,推动土地草原经营权在农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共享,有效解决单家独户无法使用大型农机具、与市场对接难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在把握方向、坚守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农牧民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探索更加符合当地实际、遵循市场规律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规模经营方式,有力推进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